【幹事會】 |
由全校學生於每年開學後一個月,投票選出該屆為數15人至20人之內閣。主要成員來自最低由中三、中四及中五的同學,此安排為提高不同年級學生於幹事會內之代表性。所成立之內閣沒有指定來自各級同學之數目,唯不得少於15人及多於18人為限,但應儘量加入不同級別之學生,以達致權力平衝為目的。 |
【 架構 】 |
幹事會由至少兩名顧問老師帶領工作。其下分為以下各職位數目:
主 席 (1名) 副主席 (1名)
財 政 (2名) 文 書 (2名)
宣 傳 (1名) 康 樂 (2名)
體 育 (2名) 學 術 (2名)
福 利 (1名) 總 務 (1名)
* 助理幹事 (不能多於5人) |
【 職 務】 |
主 席 : 負責主持及召開會議,總理一切組織及推行工作
副主席 : 協助主席綜理會務,特別在主席缺席時負責學生會之正常運作
財 政 : 負責學生會之經濟預算及一切收支、會計工作
文 書 : 負責學生會日常召開會議之記錄及其他抄寫工作
宣 傳 : 負責學生會各項對內、對外活動之宣傳及推廣工作
康 樂 : 負責學生會對內、對外各項康樂活動之策劃及推行工作
體 育 : 負責學生會對內、對外各項體育活動之舉辦及推行工作
學 術 : 負責學生會對內、對外各項學術活動之籌劃及推行工作
福 利 : 負責學生會為同學爭取校內、校外福利之各項工作
總 務 : 負責會內一切雜務工作,在有需要時支援其他幹事的工作
*助理幹事: 作為所有幹事之後援幫手,協助大小工作之組織及推行 |
【 會 規】 |
一. 召開會議
· 所有議程必須在至少3 日前交到各幹事及顧問老師手上,以便進行預備及討論。
· 所有召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會總數之一半。低於該數目則須取消會議,另行擇日再議。
· 若主席由事缺席,但出席人數符合最低要求,則會議由副主席主持,唯其他職位不能由他人代替。
· 開會時各幹事須依時出席,臨時缺席者必須於3日內向主席或任何一位顧問老師以書面作詳細解釋,否則予以適當之紀律處分。
· 開會前因事假缺席者,應至少於開會前一日通知席或任何一位顧問老師。
· 任何會議必須由至少一位顧問老師在場列席方為有效進行之會議。
· 各項戈議程得超過半數成員讚成始能成為議案,再作詳細討論。
· 遇議案需要投票決定時,主席應保持中立,沒有投票權,唯當正反雙方得相同票數時,則可由主席加投一票以作決定。
二. 會務運作
· 一經通過之議案,所有幹事應全力合作推行,不得存有私心。
· 各項會務工作應按個別幹事職位而安排,如有擅離職守及違規之行為,必須有合理及充分理據之解釋,否則予以適當之紀律處分。
· 可所有活動支出,必須有詳細列明之公司單據方為有效。凡有一切不當行為,均予以適當之紀律處分。
· 所有物資及用品,原屬學生會財產所有,未經許可,不得擅取。
三. 活動後跟進
· 凡舉辦之活動,事後均應加以檢討,報告書在收集回應後兩個星期內由文書提交予顧問老師作記錄
· 所有支出單據應最遲於活動完結後一星期內交回顧問老師,否則不予處理。
· 所有檢討內容應只限於活動程序及安排之上,絕不能針對個別人士,以和為貴。 |
【會員資格 及權利】 |
凡就讀本校之同學皆為學生會會員,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,有作任何與會工作有關之投票權受及發言權。 |
【會員義務】 |
凡就讀本校之同學應盡下列之義務:
一.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各項議決案。
二.依章繳納每年15元之會費,並積極參與及協助推展各項活動。 |
【附 例】 |
會費: 按本會財務狀況而定,若會費需要更改,必須先由校長及顧問老師同意才可再作議決。
罷免:
若正、副主席或其他幹事有任何不稱職之行為或過犯,可由各幹事提名罷免。經三分之二幹事及三位顧問老師同意,方可進行改選或職位重組。
修章:
上述各頂章則若發覺有不當或推行有不善之處,則可於每年第一次會員大會 (即學生會大選) 作出適當修訂,唯不能違反本會之原來宗旨。
解散:
若學生會未能依照原定章則推行會務,而經改組後仍未達致目的,則校方有權將學生會解散。 |